关于完善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李根田    发布时间:2017-08-25浏览次数:180

各所属企业:

为了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石大控股)能尽快了解事故发生状况,以便更好地参与事故救援及后续调查处理工作,现就所属企业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立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等级的初步估计进行汇报。

二、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事故报告规定,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发生死亡、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在向政府报告事故的同时,电话简要报告石大控股安全生产监管部经理,并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详细报告。

事故简要报告的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四、未发生死亡、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且事故当即得以控制的,所属企业要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石大控股安全生产监管部书面报告。

五、石大控股安全生产监管部经理应及时向石大控股安全总监、主管领导汇报,石大控股主管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向总经理、董事长及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研究应对措施。

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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