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举报

一、受理范围

(一)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招标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产租赁、财务管理、合作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集团公司纪委所作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五)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意见和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主要包括:不属于集团公司纪委管辖,应由学校纪委、地方纪委监委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受理的举报;劳动人事争议、民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业务类诉求,请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仅列举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具体事实内容的举报。

(四)举报对象不属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党员、监察对象范围的,请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反映。

三、举报要求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