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启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通知》(财办教〔2012〕39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产权登记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登记。
1.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办理流程
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60日内,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设立和自企业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2)申报材料
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单位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
③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教育部或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④本企业章程;
⑤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⑦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除上述第①款至第⑤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⑧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⑨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⑩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⑪补办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应根据变动产权登记申报材料提供;
⑫其他材料。
2.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2)申报材料
①单位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四份);
③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教育部或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④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⑤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⑦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⑧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⑨其他材料。
3.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依法宣告破产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办理流程
企业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教育部、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2)申报材料
①单位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一式四份);
③出资人母公司或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教育部、单位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④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⑤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文件;
⑥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⑦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⑨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⑩其他材料。
4.年度检查
(1)办理流程
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经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2)申报材料
①单位关于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
③《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⑤其他材料。
5.工作要求
(1)单位向教育部(财务司)申报产权登记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财政部办理。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教育部(财务司)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教育部(财务司)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企业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都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3)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②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③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
④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⑤企业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⑥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分立、合并、改制上市等重大情况;
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申报材料除产权登记表外,其余材料均为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