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流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资产评估事项由学校资产公司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处备案。
2.申报材料
(1)单位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备案的请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
(5)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6)其他材料。
3.工作要求
(1)企业申报资产评估备案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资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资处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备案材料审核合规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国资处将所有材料退回单位,并责令整改。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①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②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③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⑤产权转让;
⑥资产转让、置换;
⑦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⑧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⑨资产涉讼;
⑩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⑪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3)依照产权关系,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逐级审核,资产公司审核后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国资处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4)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情况,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